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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管理,切实保障分会依法开展活动,不断促进分会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分会在推进港口改革、转型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现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制定的《部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港口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是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水路运输服务专业分支机构;是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港口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组织。

第三条  分会是由全国港口运输服务的同业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个人自愿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分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拓展分会发展空间,促进行业联合和横向协作,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按市场化原则规范、管理、培育和发展水运服务市场,更好地为航方和货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规范内部运作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根据行业特点自主发挥优势;加强服务功能建设,把分会建成自主、自立、自强、有为的行业协会。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积极发展新会员。不但要发展沿海港口的会员单位,还要大力发展内地港口的会员单位。要不断扩大分会的覆盖面,加强代表性,提高权威性,以利于增强分会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分会的作用。

2、参与政府和上级协会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建议。

3、组织行业培训,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交流活动。

4、协调分会会员之间和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相关行业、服务对象的关系。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协调遵守。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协调本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事宜。

5、开展港口水运服务价格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价格动态,自律协调行业价格,积极反映企业意见;

6、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港口协会和港口水运服务企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分会按中国港口协会授权发展和解除会员单位,并及时将会员单位名册报中港协。

第八条  团体会员。凡承认分会章程,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港口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及各团体组织),不论所有制和经营规模,均可申请参加分会。

第九条  个人会员。凡承认分会工作条例,且从事港口水路运输服务研究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愿为发展港口水运服务事业作贡献的均可申请加入分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分会的工作条例;

2、要求加入分会并提出申请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分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3、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征求理事会成员意见后审定,并在下次理事会会议上确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优先获取分会的帮助和有关资料;

3、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2、执行分会理事会的决议;

3、积极参加分会活动并能认真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4、关心分会的发展,随时向分会沟通和反映情况,及时向分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和信息资料;

5、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会员若无特殊原因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相关活动、不完成分会交办任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在分会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3、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5、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分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港口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分会理事会由六至七个团体会员组成,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会长单位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审议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2、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报告;

3、确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5、审查分会年度会费使用情况;

6、审议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分会设名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由理事单位兼任);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分会会长、副会长一般由理事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分会会址和秘书处均设在上海港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并检查年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接受中国港口协会委托的工作并负责实施和协调;

4、提名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审议选举;

5、其它须有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分会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负责制订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与中国港口协会的联系工作;

3、收集、整理、传递各会员单位发来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4、负责编制出版分会信息交流;

5、负责联络会员单位和处理分会的相关工作;

6、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企业和个人资助;

3、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会费标准;

1、凡从事港口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团体会员年税前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交纳会费2500-5000元/年,200万元以下的交纳2000元/年。每年六月底前交纳会费。

2、其它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按自愿原则酌情交纳或免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港口协会《关于加强分会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要求,会费统一由中国港口协会收取。中国港口协会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后,其余部分反馈给分会作为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港口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精神,分会制定和修改《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范和强化分会的经费管理,促进分会工作的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修改后向中国港口协会报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理事会。

 

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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